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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以患者名义打广告

不能以患者名义打广告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华西都市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2-17 推荐给您QQ或MSN上的朋友

    昨日,《消条》(修订草案)中关于“商品房买卖”、“医患关系”相关规定在本报登发后,在读者中引起热烈反响。不少读者以自己购买商品房的经历为事实举例,对草案中有关商品房消费纠纷的规定表示支持。此外,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,希望在草案以后的修改中能被立法机关采纳。      取消商品房预售      读者陆先生建议相关部门应禁止商品房进行预售。他认为商品房进行预售是解决了一些房地产商运作资金的问题,但对购买者来说,则存在着极大的潜在风险,就像是“隔着口袋买猫”。陆先生还认为,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造成购房合同的解除,那么开发商应赔偿因房价上涨带给消费者的损失,不能仅仅给付一点利息就了事。      不能以患者名义打广告      读者陆先生建议,《消条》在归纳医患关系时,应写进不能以患者名义打广告的内容。他表示,目前有很多保健品、或者疾病的医治都在以患者的名义来“现身说法”,还有些把患者的姓名、单位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都印在广告单上,他认为,这是对消费者的误导,也是对患者隐私的不尊重。 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之侠表示,医患关系是很复杂的,因为它不完全是消费。《消条》中关于医患关系的修订是本着人文关怀的指导思想,使医生与患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,避免某一方的权利多而义务少,强化了消费者在受到伤害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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